中國新企業所得稅法對外國投資者的影響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於2007年3月16日通過,新稅法旨在統一不同類型企業稅收標準,將內資、外資企業所得稅率統一設定為25%,新稅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在新法公佈前已獲批准在經濟特區及浦東新區成立,依照當時的法規享受15%低稅率優惠的外資企業,可以在新法施行後5年內,逐步過渡到新法規定的25%稅率。此外,新法對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將減按20%的照顧性或優惠稅率。根據新稅法的實施條例,小型微利企業的每年稅前利潤不可高於300,000元人民幣。從事國家重點扶持或鼓勵的高新技術企業可享受15%的優惠稅率。從事農、林、牧、漁業項目的企業,獲得免徵企業所得稅優惠。以上免徵、減徵優惠同時適用於內資及外資企業。
在新稅法施行前,外國投資者收取來自國內公司的股息時,都無須在國內繳稅。但在新法施行後,這項稅務優惠已被撤銷,外國投資者須就股息、利息、租金、特許權使用費所得繳付10%預提所得稅。
新稅法取消了很多向外資企業提供的稅務優惠,包括兩年免稅、三年減半的優惠。而在2007年3月16日前已完成登記手續的外資企業,則仍可享受該項優惠,直至優惠期屆滿為止。至於基於各種原因如虧損而未開始享受該項稅務優惠的企業,則不論其是盈或虧,須由2008年開始為首年免稅期,直至優惠期於2012年屆滿為止。
新稅法鼓勵從事基建、節約資源能源及保護環境項目的企業,提供了新的稅務優惠。這些企業由錄得收入當年開始,可以享受首三年免稅、其後三年減半的稅務優惠。
另一方面,新稅法推出防止避稅的措施,包括限制對關聯企業支付利息及對國內企業或居民控制的境外企業徵稅。透過債權與權益性投資的比率,限制企業支付利息予其關聯方;另規定由中國稅務居民控制的境外企業,在某種情況下其利潤亦須計入該中國居民企業的當期收入。這與之前按收到投息後才付稅的基礎不同。新稅法亦收緊對關聯企業轉讓定價的控制。
中國統一內外資企業所得稅令內資及外資企業處於公平的競爭環境。新措施旨在鼓勵更多高新技術及環境保護項目的投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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